答
建议主动找女方沟通,要求实现探视权,明确告知你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,她有协助你行使探视权的义务。并且留存沟通的书面记录,如短信、微信聊天记录,如果打电话要对电话进行录音。
如果协商无果,可以向女方居住地的居委会、村委会或者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,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,如果后续女方再拒绝你行使探视权,可以进一步维权,向作出具有探视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法院虽然不会对你女儿的人身、探视行为进行强制,但如果核实女方存在恶意阻挠、教唆孩子拒绝探视的行为,会依据情节对女方采取训诫、罚款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。如果女方长期恶意阻挠探视导致你长期不能与女儿见面,亲子关系受到严重破坏,甚至对女儿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不利影响,你可以在收集相关的证据后向法院起诉变更女儿的抚养权。
法律依据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: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六十八条: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,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、罚款等强制措施,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、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十六条: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四)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。
女方长期教唆孩子拒绝你探视、恶意阻挠探视,导致你无法行使探视权,可视为 “其他正当理由”,你可据此主张变更抚养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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